2007年11月12日

大小聯盟升降、DFA、Waiver與交易

option/outright/call up/purchase contract

我們常看到媒體報導,某球員升上大聯盟,某球員降到小聯盟,事實上,大聯盟與小聯盟之間的球員異動並非只有升降這麼簡單。一般中文說的「升/降」,指的通常是實際到大聯盟或小聯盟球隊打球。在實際的球員異動中,有更複雜一點的規則。

每支大聯盟球隊都有一份40人名單,又叫做大聯盟名單(Major League Roster),顧名思義,這份名單上的球員都有大聯盟合約,每支球隊最多同時與40名球員簽大聯盟合約(不含60天傷兵名單中的球員)。規則上,只要簽有大聯盟合約,就是大聯盟球員,即使他實際上並未在大聯盟出賽。

把一名球員加到40人名單中的動作叫做purchase contract,一般來說,球隊通常在兩種情況下將球員加進40人名單中。在球季中,讓球員進入40人名單通常就代表要讓他在大聯盟出賽。而每年11月20日,通常會有許多球員被新增到40人名單中,這是為了避免這些球員在規則五選秀中被選走,所以在期限之前將他們放入40人名單中保護。

將一名球員移出40人名單的動作有兩種,兩種都需要完成waiver的程序。第一種是outright,代表將球員移出40人名單,將合約轉為小聯盟合約。第二種是unconditional release,也就是無條件釋出。被無條件釋出的球員,立即成為自由球員,可任意與其他球隊簽約。

要注意的是,所有球員在職業生涯中第一次被outright時不得拒絕,不過第二次被outright或大聯盟年資滿3年之後,可以拒絕outright到小聯盟而成為自由球員,或者同意到小聯盟報到後,於球季結束後到10月15日之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除非球隊後來又將他放回40人名單中。曹錦輝2007年球季結束後,就是拒絕被道奇隊outright到小聯盟,而選擇成為自由球員。

而當一個球員有三年以上大聯盟年資之後,如果球隊要將他outright到小聯盟,無論他先前是否曾經被outright到小聯盟,該球員都可以選擇馬上成為自由球員,而就算球員接受這個異動,該球員還是可以在那一年球季結束之後到10月15日之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除非球隊在他申請成為自由球員之前把他放回40人名單。在這條規則下成為自由球員的人,可以馬上跟任何一支球隊接觸、交涉與簽約。

在40人名單中而不在正式名單中的球員,就是簽了大聯盟合約,而被球隊指派到小聯盟球隊的球員,這樣的情形稱為optional assignment,中文可以翻為選擇性的指派。一般中文媒體說的「降到小聯盟」,通常都是指這種情況。每隊同時最多可以有16個球員處於optional assignment的狀態,其中,新人選秀之後馬上簽下大聯盟合約的球員,在第一年球季不佔用這16個名額。

optional assignment等於將球員移出25人名單,這個動作不需要完成waiver手續,而該球員在10天之內不得被召回(recall,或稱call up)大聯盟,除非大聯盟球隊有球員被放進傷兵名單之中。此外,大聯盟年資滿5年的球員,要將他option到小聯盟之前,必須取得該球員的同意。

一個球員的生涯中,只有3個球季可以被球隊自由移出25人名單,這也就是一般所說的3個option。3個option都用完(out of option)之後,球隊要將該球員降到小聯盟的話,就只能採取outright移出40人名單的方式。

3個option的計算方式不是算升降次數,而是以年為單位,一年之中無論升降幾次,最多都只算用掉1個option,3個option並不一定是連續3年,如果一整年都沒有被降到小聯盟,或者在小聯盟的時間不到20天,就不算用掉option。

要注意的是,上限25人的正式名單在球季開始那一天啟用,春訓時在40人名單中的球員,如果沒有進入正式名單,一樣是被option到小聯盟,許多人常常忽略這一點。

某些球員可能取得第4個option。根據規則,如果一名球員已經用完3個option,而他的職業生涯的完整球季(大小聯盟合計)不到5年,那麼他就能獲得第4個option。所謂的完整球季,指的是1.登錄在大小聯盟任何層級的正式名單中至少90天,或者是2.登錄在正式名單中至少60天,且加上在傷兵名單中的時間後合計達到90天。

舉例來說,郭泓志在2003、2004與2006年都用掉option,2007年本來應該已經是out of option的狀態,不過由於他職業生涯初期傷病不斷,還沒有5個完整職業球季的經驗,所以在2007年就有第4個option可用。

當一個球員擁有五年以上的大聯盟年資之後,無論他是否還有option,球隊在將該球員下放到小聯盟之前,必須要事先取得該球員的書面同意。而該球員有三個選擇:1)同意這項異動。2)拒絕這項異動。3)選擇馬上成為自由球員。而就 算球員同意這項異動,該球員還是可以在球季結束後到10月15日之前成為申請成為自由球員,除非球隊在他申請成為自由球員之前將他放回大聯盟名單中。同樣 的,在這條規則下成為自由球員的人,可以馬上跟任何一支球隊接觸、交涉與簽約。這就是所謂的資深球員條款(Veteran's Consent)。

DFA(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

將球員移出40人名單的動作包括了outright和unconditional release。由於上述兩種情況都需要數天時間完成waiver手續,才能正式移出40人名單,在急需40人名單的位置時,往往緩不濟急,所以大聯盟設計了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簡稱DFA)這道程序,讓球隊可以立刻清出一個40人名單的空位。

當球隊DFA某球員之後,該球員視同立刻移出40人名單,接下來球隊有10天的時間(包含完成waiver手續的時間)可以決定如何處分該球員的合約,總共有三種選擇,1.交易到其他球隊。2.outright到小聯盟。3.無條件釋出。由於無條件釋出只是其中一種可能的結果,所以部分中文媒體直接將DFA翻譯為釋出其實是錯誤的。

要將一個球員從40人名單中移除,無論是outright到小聯盟,或者是無條件釋出,到最後我們都會遇到一個我認為是大聯盟中最常聽到但是最不被人了解的規則。

Waiver

waiver,台灣有個名詞叫讓渡名單就是從這裡來的,不過台灣的職棒只學了名字,然後搞的不三不四的。waiver制度規定於大聯盟規則第十章,不過這本規則書並沒有公開發行,大部分球迷對這項制度都較不熟悉。在字典中,waiver這個字指的是棄權這個動作,或者是棄權書。在大聯盟規則中,這個「權」指的是球隊對球員合約的所有權。

這個制度適用於兩種情況,第一,球隊要將球員移出40人名單(outright到小聯盟或者無條件釋出)。第二,大聯盟規定,每年球季的8月一日開始,到球季結束為止,這一段時間內大聯盟球隊之間的交易也要通過waiver。

實際上的執行是這樣的,首先,原球隊必須在週一至週五,美國東岸時間下午2時之前,向大聯盟主席辦公室提出申請(request waiver),每支球隊每天最多可以提出7個申請。主席辦公室彙整每日各隊提出申請的名單之後,會將全部球員的列表,也就是一般所說的揮棄名單(waiver list),通知全大聯盟的球隊。

這份名單並不對外公開,所以除非有來自聯盟內部的消息,否則一般人無法得知哪些球員在這份名單上。

各球隊收到名單之後,如果有自己想要的球員,則可以從原球隊提出申請的第二天東岸時間下午1點開始,於2個工作天之內,向主席辦公室要求接收其合約(claim),這項要求事後不可撤銷。

兩個工作天的期限結束後,主席辦公室會彙整所有的要求,決定哪一支球隊取得這名球員。如果沒有球隊提出要求的話,就完成waiver的程序,原球隊就可以直接進行預定的合約處分動作。

決定哪一支球隊有權得到球員合約的原則是戰績,戰績差的球隊有優先權。11月11日到球季開始後的前30天之間,依據的是上一個球季的戰績。球季開始後的第31天到7月31日之間則依據當天的戰績決定。而8月1日到11月10日之間的Major League Waiver,除了依據當天的戰績之外,與原球隊同聯盟的球隊具有優先權。

主席辦公室決定哪一支球隊有權得到該球員後,會通知原球隊。如果是可撤銷的waiver,那麼原球隊可以設法和得標球隊在48小時之內協商一筆交易,或者以2萬美金為代價交易球員,如果原球隊不滿意,也可以在48小時之內選擇撤銷。但如果是無法撤銷的waiver,事後就不能反悔。

經由waiver程序取得球員的球隊,必須支付waiver費用給原球隊,這個費用由兩隊協商,一般都是支付規定的最低價2萬美金。如果該球員是在最近一次規則五選秀中被選的球員,waiver費用是2萬5千美金,而如果是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要無條件釋出的球員,waiver費用則是1元美金。

在waiver過程中被其他球隊選走的球員,由於沒有完成waiver程序,取得棄權許可,沒有clear waiver,所以原本在40人名單中的球員,在新球隊依然在40人名單中,原本在25人名單中的球員,在新球隊一樣在25人名單中。

前面說過,每一個球隊每一天最多只能放7個人上waiver,那麼有沒有限制最多可以claim多少球員呢?答案是沒有,你GM爽的話,整張名單上的210個球員都claim下來也可以,當然這是開玩笑的,因為雖然規則沒有限制可以claim多少人,但是你就只有一張active roster,一張40人名單啊,這樣亂claim會爆掉。

在介紹waiver種類之前,先介紹waiver period,現行的waiver period分成四段。

11月11日到2月15日
2月16日到球季開始後30天
球季開始後第31天到7月31日
8月1日到11月10日

在每一段waiver period裡面,球員只要通過一次waiver就一直有效,直到球隊做出異動。每一段的結束日期那天的美東時間下午5點,所有的waiver都清空,之前通過waiver的都重算。

waiver的種類可以分為以下3種。

Outright Waivers (OR),顧名思義,這是outright專用的。完成waiver程序之後,可以將該球員移出40人名單,降到所屬的小聯盟。這個waiver是屬於不可撤銷的waiver。如果球員在outright waivers上被其他球隊claim的話,得標球隊將支付20000美金的waiver fee獲得這個球員,薪水部分,得標球隊按比例支付剩餘的大聯盟底薪。

Special Waivers (SPL),跟outright waivers一樣,專供outright使用。屬於不可撤回的waiver。使用期間跟outright waivers相銜接,從每個球季的9月1日開始到下一個球季開始後的第30天為止。不同的是,這個waiver的有效期間只有七天。如果球員在special waivers上被其他球隊claim的話,得標球隊將獲得這個球員,同時給原球隊兩萬美金的waiver fee,而得標球隊將支付該球員剩餘的薪水。這個waiver已經廢除,目前一整年都使用outright waiver。


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s (UR),顧名思義,這是專供無條件釋出使用的。同樣屬於不可撤回的waiver。使用期間是一整年。球員一旦被放到這張名單上就可以與其他球隊接觸,但是不能談合約細節。在這張名單上的球員,如果有其他球隊claim並且得標的話,該球員有5個工作天的時間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這個claim,接受的話,得標球隊獲得該球員,同時給原球隊一塊美金的waiver fee,而得標球隊支付該球員剩餘的薪水。如果球員不願意接受這個claim的話可以拒絕,之後他將成為自由球員,但他將領不到剩下的薪水。而如果該球員完成waiver程序被釋出,成為自由球員與其他球隊簽約的話,只能簽基本約,與原本薪資的差額還是由原球隊支付。

Major League Waivers (ML),主要有兩種作用,首先,每年8月1日到球季結束之間的交易都需要完成這個waiver程序,這也是7月31日稱為交易大限(non-waiver trading deadline)的原因。其次,要將進入40人名單超過3年,但仍保有可自由在大小聯盟間升降資格的球員降到小聯盟時,也需要完成這個waiver程序,在這個情況下,其他球隊通常不會去claim。這是唯一可撤回的waiver,但是只能撤回一次,如果球員被其他球隊claim之後,原球隊可以將該球員拉下waiver,當作沒事情發生過,但是當然不是真的沒事情發生過,曾經被claim之後撤回的球員,在30天之內不能再次放上waiver,除了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之外,同時,這個球員下一次放上waiver的時候就不能再撤回。

Waiver上面有哪些人據說是不對外公開的,只有大聯盟主席辦公室跟球團內部的人員知道,另外好像每個星期會把當週的waiver上的動作寄一份報告給球員工會。至於其他人都只有在有異動的時候才會知道。前兩年有個網友說他打電話去問到當天的waiver名單,老實說,我還不知道是真的還是開玩笑的。

交易(trade)

還有幾個跟球員交易的名詞在這邊也一併介紹。731交易大限(non-waiver trading deadline)在上面已經提到過了。這是由於8月1日開始,大聯盟的major league waiver發生作用,到球季結束為止的這一段時間,球隊間的交易必須要通過waiver,所以把7月31日這一天當作一個界限,在這天之前,各球隊可以無憂無慮的做交易,在這天之後,就是勾心鬥角的日子了。

10-5條款。當一個球員擁有十年以上的年資,同時在最後的這五年都在同一支球隊的話,球隊只有在取得該球員同意之後,才能將他交易出去,相當於一般的拒絕交易條款 (No-Trade Clause)。

日後指定球員(Player To Be Named Later, PTBNL),有時候我們會看到在交易時,雙方交換的球員中有一個叫player to be named later,這是什麼情形呢?有幾個可能的原因,首先,他們可能在等待某個期限過去,例如想交易的球員在傷兵名單中,由於傷兵名單中的球員不能被交易,所以要等他出傷兵名單,不過更有名的例子是Jeremy Bonderman,大聯盟規定,一個球員第一次簽職業約之後要過一年才能交易,所以當初運動家、老虎、洋基的三方交易中,Bonderman跟運動家簽約還未滿一年,只好以PTBNL的形式,在簽約滿一年以後才送過去。還有一個原因可能是因為,球隊不知道要選誰比較好,所以乾脆先不選,等以後再說。這種情形通常會先限定幾個球員,之後從這幾個球員當中挑。

PTBNL有兩個限制,第一,必須要在6個月之內完成這項交易。第二,這個PTBNL在這段期間中不能在所屬球隊的active roster當中。因為有第二個限制,所以現在一般的PTBNL幾乎都是小聯盟球員。而會有這個限制據說也跟印地安人隊有關係。1962年,印地安人隊把捕手Harry Chiti送到大都會隊去,交換一個PTBNL,結果一個半月以後,PTBNL的人選揭曉,正是Harry Chiti自己。

另外,當這個PTBNL人選搞不定的時候,最後可能以有價物交換,絕大部分是現金。印地安人隊也有過這麼一個有趣的例子。1994年,印地安人隊從雙城隊那裡用PTBNL交易來Dave Winfield,結果因為罷工提前結束球季的關係,Winfield當年完全沒有為印地安人隊出賽,球季結束後成為自由球員走人。最後雙城GM Andy MacPhail跟印地安人隊GM John Hart去吃了頓晚餐,印地安人隊買單了事,Winfield也成為(應該是)史上唯一一位用一頓晚餐換到的球員。

這裡順便談一個舊規則,一個具備五年以上大聯盟年資,且簽有複數年合約的球員,他如果在合約中途被交易到另一支球隊,而在交易發生的那個球季結束之後,他還有至少一年的合約的話,他可以要求新球隊再將他交易 出去。不過當他完成這次新交易之後,他必須要再完成三年的年資才能成為自由球員。而在這之前,他的狀況跟剛取得三年年資的球員一樣,而且不能再次要求被交易出去。不過在新版的CBA中,這條規則只對2006年10月23日以前簽的合約有效,也就是說在這之後簽約的球員不再享有這個權利。不過由於目前應該還有適用的球員,所以還是提一下。

球員交易還有一項限制,在剛過去的這個休兵期簽下的自由球員,直到6月16日之前,如果要將他交易出去的話,必須取得該球員同意

此外,CBA規定,在這篇文章中提到的任何球員異動,球隊與球員採取的作為都應該是獨立的,球員之間或球隊之間不可以採取聯合行動。

最後,MLB的交易跟NBA不同,球隊是不能拿未來選秀權做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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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職棒在19世紀末,農場制度還沒有完備的時代,就遇到了一個問題,球隊可能碰到一個很有潛力的年輕球員,但是他又還沒有能力打正式比賽,這怎麼辦?一開始球隊會先把他們賣到小聯盟球隊去,可是後來常常球員長大了,結果卻被其他球隊先買走。於是又想出一個辦法,在合約中加註優先買回的條款,這就是最早大小聯盟升降制度的雛形。

大約在同一個時期,waiver這個制度的雛形也出現了,最早是作為控制球員的手段,球隊想丟掉一個球員的合約時,被要求要先問其他球隊有沒有人要接手合約,這也就是所謂的request waiver,如果有其他球隊要的話,就可以直接收下這個球員,如果不只一個球隊要的話,球員可以自己選要去哪一隊。如果都沒有球隊要,就是clear waiver。

National Agreement簽訂後,在1903年開始有了更完整的規則,聯盟規定了optional assignment的人數跟次數,除了optional assignment,要把合約賣給小聯盟球隊或者釋出球員都要先經過其他球隊的同意,也就是要先過waiver。關於optional assignment的人數跟次數相關的規則一直有變動,之後才慢慢演變到我們現在使用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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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非常感謝您這系列的文章,尤其是 waiver option outright 這部分,我看了這麼久的球到今天才搞懂orz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什麼情形下球隊會選擇用 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 而不用 outright/special waiver?看起來 unconditional release 對球隊一點好處也沒有,只會損失把球員下放到小聯盟的機會,而 outright 至少還有機會留住球員(除非球隊真的很想把球員趕走...)
這其實是今天看到勇士準備 release Lance Cormier 冒出來的疑問orz(在下是勇士迷)

Anakin 提到...

我想,答案應該就是你括號中的那一句吧....有些時候,就連留在小聯盟也沒有好處,不是嗎?

Demeno 提到...

Anakin你好,感謝你這篇文章讓我們了解waiver制度
這裡想請教一個問題,如果一個在40man名單內的球員合約到期了
而球隊雖然打算與他改簽minor合約卻沒有打算將他移出40man名單
這種情況下還需要通過waiver嗎,還是直接換新約就可以了?

Anakin 提到...

1.若該球員沒有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的資格,只要該球員放在40人名單中,就一定要簽大聯盟合約。

2.若該球員有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的資格,且
a.該球員沒有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則同1。
b.該球員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則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離隊。

Demeno 提到...

感謝解答0.0...
原來是我忽略了40人名單裡一定要簽MLB約這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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