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2日

大聯盟年資

大聯盟年資(Major League Service)這東西隊球員來說是相當重要的,簡單的說,年資是除了球場上的表現之外,影響他們薪水的最重要因素,有的時候(年資淺,還很菜的時候)甚至比場上的表現更重要。

大聯盟一整年的例行賽有162場,而一整年的球季長度是178到183天,不過在計算年資時,只要有172天就算一整年的年資,超過的部分不多計。在一個球季之中最多就是計算172天,一年的年資。

以下的情形都計入年資:
1.在大聯盟正式名單(Active Roster)中,每一天都算一天年資。
2.在大聯盟的傷兵名單(Disabled List)中,不管是哪一種,每一天都算一天年資。
3.當球員被DFA時,直到確定球員被交易、outright到小聯盟或者釋出(unconditional release)那一天為止,每一天都算一天年資。
4.當球員被「選擇下放」到(option to)小聯盟之後,在10天之內又被重新叫回(recall)大聯盟,這中間的每一天都算一天年資。
5.當球員被徵召從軍時,每一天都算一天年資,最多兩年。
6.當球員因為緊急情況被徵召為國民兵(National Guard)時,每一天都計算一天年資,最多30天。
7.當球員被放在Disciplinary List(包括了Suspended List, Restricted List, Disqualified List和 Ineligible List)中,每一天都算一天年資。
8.當球員在一整個球季當中被「選擇下放」到小聯盟的時間不滿20天時,這名球員要計一整年的年資。
9.當球員被交易到另一支大聯盟球隊,年資的計算並不中斷。
10.年資的計算從球員到球隊報到那一天開始。
11.如果一個球員在球季開始時就在active roster中,年資計算的起始日是大聯盟球季開幕日而非球隊開幕戰。

以上是一些計算球員大聯盟年資的方法,以下說明球員隨著他們年資的累積,可以獲得哪些權利。

一個球員的年資還未滿三年時,每年球季結束之後球隊自動換約,薪水由球隊決定。

當一個球員有三年以上的年資時,他就取得了薪資仲裁資格。當然了,還有所謂的Super 2,也就是在過去的這個球季有86天以上年資,而在所有年資滿兩年未滿三年的球員中,總年資排前17%的球員也取得薪資仲裁資格。而在一個球員滿五年年資之前,每一次的薪資仲裁,他的年資都會是仲裁人優先考慮的因素,在跟其他球員比較時,不能拿超過一年以上年資的球員相比。

當一個球員有三年以上年資之後,如果球隊要將他outright到小聯盟,無論他先前是否曾經被outright到小聯盟,該球員都可以選擇馬上成為自由球員,而就算球員接受這個異動,該球員還是可以在那一年球季結束之後到10月15日之前選擇成為自由球員,除非球隊在他選擇成為自由球員之前把他放回40人名單。在這條規則下成為自由球員的人,可以馬上跟任何一支球隊接觸、交涉與簽約。

更進一步,當一個球員擁有五年以上的年資之後,球隊在將該球員下放到小聯盟之前,必須要事先取得該球員的書面同意。而該球員有三個選擇:1)同意這項異動。2)拒絕這項異動。3)選擇馬上成為自由球員。而就算球員同意這項異動,該球員還是可以在球季結束後到10月15日之前成為申請成為自由球員,除非球隊在他申請成為自由球員之前將他放回大聯盟名單中。同樣的,在這條規則下成為自由球員的人,可以馬上跟任何一支球隊接觸、交涉與簽約。這就是所謂的資深球員條款(Veteran's Consent)。

三年跟五年這兩項權利最大的差別在於,年資三年時,球員不能拒絕球隊的決定而選擇留在大聯盟,他不接受只能選擇成為自由球員。而五年以上的球員,球隊必須先取得他的同意,他不同意球隊就不能動他。

不過有一個球員在擁有五年年資之後的權利,在這一次新的CBA中被刪除了。在以前,當一個球員有五年以上年資之後,如果在複數年合約中途被交易到其他球隊的話,他有權利要求新球隊在球季結束後再將他交易出去。而新的CBA規定,只有在2006年10月23日之前簽複數年合約的球員才有這項權利,也就是說,這份新的CBA生效之後才簽約的球員將不再享有這項權利。

而當一個球員擁有六年以上的年資之後,他將有權利在球季結束後,申請成為自由球員。

當一個球員擁有十年以上的年資,同時在最後的這五年都在同一支球隊的話,球隊只有在取得該球員同意之後,才能將他交易出去。這個球員也就是所謂的10-5 player。10-5 rule, 10-5 rights, 10-5條款,隨便你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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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Billy 提到...

Hi,

我想到個關於veteran's consent的問題。這是我在ptt上聊到的,不過我沒有很好的答案:

Ryan Dempster, 2006-2012 with the Cubs (free agent since 2004); Albert Pujols, 2004-2011 with the Cardinals (free agent status should have since 2006).

他們哪一年可以開始享有10-5 rule的no-trade權益呢?

另外,free agent的status影不影響veteran's no-trade?

Anakin 提到...

根據CBA的規定,Dempster從2009年球季開始有10-5的權利。

Pujols應該會在2010年球季結束後取得10年年資,他的合約有2011年球季的選擇權,如果紅雀隊執行選擇權的話,理論上他就有10-5的權利。

不過Pujols這張合約從2007年開始有limited no-trade clause,按規定,這個條款代表放棄10-5的權利。

free agent status是指有沒有申請成為FA嗎?如果是的話,據我所知是不影響的。

以上是我的認知。

Billy 提到...

沒想到您看得到留言... Thank you... (對了, 這個blog有考慮放個"最新留言"的提示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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