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大聯盟球員取得三年的大聯盟年資之後,他就取得了薪資仲裁的資格,到他年資滿六年之前,球隊如果跟他續約,就要進行薪資仲裁,不再是球隊自動換約。另外,一個有兩年以上未滿三年年資的球員,如果他(1)在過去的這個球季取得了86天以上的年資,並且(2)在大聯盟所有兩年以上未滿三年年資的球員中,他的年資排名前17%的話,這個球員也有薪資仲裁資格,這就是所謂的Super 2。
有一個比較不常見的情況是,一個擁有五年以上大聯盟年資,簽有複數年合約的球員,他如果在合約中途被交易到另一支球隊,在交易發生的那個球季結束之後,他如果還有至少一年的合約,他可以要求新球隊再將他交易出去。不過當他完成這次新交易之後,他必須要再完成三年的年資才能成為自由球員。而在這之前,他的狀況跟剛取得三年年資的球員一樣。不過這條規則不用去管他也沒關係,因為新版的CBA已經宣告,這條規則只對2006年10月23日以前簽的合約有效。
現行的規定是,球員的合約在12月12日到期,在這天之前,球隊必須決定是否跟還有控制權的球員續約,如果12月12日是星期日的話,期限往前推一天,變成12月11日。如果球隊決定續約的話,具有薪資仲裁資格的球員跟他的球隊就進入薪資仲裁。1月5日到15日之間,雙方都要提出一個他們想要的金額,薪資仲裁聽證會將會在2月1日到21日之間舉行。
有另外一種薪資仲裁的時間表是比較不同的,當一個有資格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的人合約到期之後,他跟原球隊同樣可以以薪資仲裁的方式決定下一年的合約。新的CBA規定,12月1日之前,球隊必須要決定是否對自由球員提出仲裁,而球員必須在12月7日之前決定是否接受。雙方如果都同意薪資仲裁的話,一樣是在1月5日到15日之間提出薪資金額,2月1日到21日之間進行薪資仲裁聽證會。
如果你熟悉以前的自由球員薪資仲裁規則的話,我在這裡提醒一下,新版的規則不只是時間的改變而已。在以前,球隊是否提出仲裁跟球員否接受影響到他們是不是可以繼續交涉合約。球隊如果不提出仲裁,或者球員不接受仲裁,雙方的賓主關係就暫時告一段落,至少到第二年的5月31日之前。不過在新版的規則裡面,這樣的限制已經被刪除了,無論球隊是否提出薪資仲裁,球員是否接受,兩邊都還是可以繼續談合約,是否提出仲裁唯一影響的只有球隊是否獲得補償選秀權。圈於補償選秀權的規定一樣有改變,請看我之前寫的文章。
大聯盟的薪資仲裁是final offer arbitration,也就是說,仲裁人只會從球員與球隊雙方提出來的兩個薪資數字中選一個當作他下一季的薪水,他們不會另外選一個數字。一個仲裁小組由三個仲裁人組成,球員與球隊雙方要在仲裁人面前,以書面與口頭方式說明應該支持他們所提出來的金額的理由。仲裁人的衡量標準主要有六項,其中最重要的是這名球員上一個球季的成績和對球隊的貢獻以及所謂的comparative baseball salaries,其他的還包括了球員生涯成績是否穩定、球員過去的薪水、球員的傷病史或心理狀況、球隊最近的表現和觀眾人數(或其他足以說明球員是否有吸引力的資料)。
衡量標準裡面最重要的就是球員上一個球季的成績和對球隊的貢獻以及comparative baseball salaries。而仲裁人被要求,如果球員大聯盟年資不滿五年的話,comparative baseball salaries是最重要的參考資料。大聯盟有一份不公開的薪資資料,上面記錄球員基本薪資、過去這一個球季8月31日在大聯盟名單中的所有球員的薪水,這個資料是以大聯盟年資來分類的。仲裁人會拿到跟該球員相關的資料,資料上的球員包括了所有可以提供做比較的球員,仲裁人必須以全部球員的薪水做考量,而不限定其中的一位或一群球員。對於年資不滿五年的球員的薪資仲裁按,除非這名球員有「特殊成就」,否則不能拿年資比該球員多一年以上的球員做比較。
至於球員跟球隊的財務狀況(例如球隊是否要付豪華稅)、除了球員獲得年度獎項之外的各種媒體對於球員與球隊的評論或類似的材料、除了正式向仲裁小組提出的薪資數字之外,球員與球隊雙方曾經互相提出的其他合約要約、其他運動或職業的薪水等,都不能當作參考資料。
仲裁小組會在聽證會上做出最後決定,從球員跟球隊雙方提出來的兩個數字中選擇一個做為球員下一個球季的薪水,仲裁人不必說明選擇的理由,球員跟球隊也不得提出異議。
球員跟球隊提出來的數字也有最大減薪幅度的限制(Maximum Salary Reduction Rules),這個數字不能低於球員去年薪水(含表現獎金)的80%,也不能低於球員前年薪水的70%,除非球員在去年的仲裁獲勝,並且加薪50%。另外,如果是球隊對自由球員提出薪資仲裁的話,也不用管最大減薪幅度的問題。
另外要注意一點,在仲裁小組做出最後的決斷前,球員與球隊隨時都可以直接簽下新合約,不管是一年合約還是複數年長約,在簽下合約之後,薪資仲裁就不再繼續進行下去。
自從1974年薪資仲裁制度實施以來,真正讓仲裁人決定薪資的案例其實並不多,這裡列一份資料:
Year | 申請薪資仲裁 | 以仲裁決定薪資 | 進入聽證會% | 球員獲勝 | 球隊獲勝 |
1974 | 53 | 29 | 54.72% | 13 | 16 |
1975 | 38 | 16 | 42.11% | 6 | 10 |
1976 | 0 | 0 | 0 | 0 | |
1977 | 0 | 0 | 0 | 0 | |
1978 | 16 | 9 | 56.25% | 2 | 7 |
1979 | 40 | 12 | 30% | 8 | 4 |
1980 | 65 | 26 | 40% | 15 | 11 |
1981 | 96 | 21 | 21.875% | 11 | 10 |
1982 | 103 | 23 | 22.33% | 8 | 15 |
1983 | 88 | 30 | 34.09% | 13 | 17 |
1984 | 80 | 10 | 12.5% | 4 | 6 |
1985 | 98 | 13 | 13.27% | 6 | 7 |
1986 | 159 | 35 | 22.01% | 15 | 20 |
1987 | 109 | 26 | 23.85% | 10 | 16 |
1988 | 111 | 18 | 16.22% | 7 | 11 |
1989 | 136 | 12 | 8.82% | 7 | 5 |
1990 | 162 | 24 | 14.81% | 14 | 10 |
1991 | 157 | 17 | 10.83% | 6 | 11 |
1992 | 147 | 20 | 13.61% | 9 | 11 |
1993 | 118 | 18 | 15.25% | 6 | 12 |
1994 | 80 | 16 | 20% | 6 | 10 |
1995 | 61 | 8 | 13.11% | 2 | 6 |
1996 | 76 | 10 | 13.16% | 7 | 3 |
1997 | 80 | 5 | 6.25% | 1 | 4 |
1998 | 81 | 8 | 9.88% | 3 | 5 |
1999 | 62 | 11 | 17.74% | 2 | 9 |
2000 | 90 | 10 | 11.11% | 4 | 6 |
2001 | 102 | 14 | 13.73% | 6 | 8 |
2002 | 93 | 5 | 5.38% | 1 | 4 |
2003 | 72 | 7 | 9.72% | 2 | 5 |
2004 | 65 | 7 | 10.77% | 3 | 4 |
2005 | 89 | 3 | 3.37% | 1 | 2 |
2006 | 100 | 6 | 6% | 2 | 4 |
2007 | 106 | 7 | 6.60% | 3 | 4 |
合計 | 2932 | 476 | 16.23% | 203 | 273 |
上表2004年之前的數字,都來自Doug Pappas (R.I.P.)所整理的資料。
我們可以看到,近十年來,以薪資仲裁方式決定薪水的情形,不管是在數量或比例上,都比以往少很多,越來越多的球員與球隊在聽證會之前就簽下合約。以印地安人隊來說,自從1991年John Hart接任GM以來,印地安人隊已經有16年不曾跟任何一位球員走上仲裁庭。這個趨勢在未來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大家可以觀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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