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2日

自由球員制度

自由球員(Free Agent)

當一個球員的大聯盟年資滿六年以後,就取得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的資格。在他合約到期的那個球季的10月15日(或世界大賽最後一場,看哪一個日期比較晚)之後的15天之內,可以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在這15天的期間之內,只有原球隊可以跟該球員及其經紀人交涉合約細節並簽約。從第16天開始,所有球隊都能跟該球員及其經紀人交涉合約細節並簽約。

自由球員如果與其他球隊簽約,原所屬球隊視情況可以獲得選秀權的補償。

第一種情況,如果該自由球員是在12月1日之前與其他球隊簽約,則原球隊自動獲得選秀權補償。

第二種情況,如果該自由球員是在12月1日之後與其他球隊簽約,而原球隊在12月1日之前有向該球員提出薪資仲裁,則原球隊獲得選秀權補償。

第三種情況,如果該自由球員是在12月1日之後與其他球隊簽約,而原球隊在12月1日之前沒有向該球員提出薪資仲裁,則原球隊不會獲得選秀權補償。

另外,如果球隊在12月1日之前向該自由球員提出薪資仲裁,而該球員在12月7日之前接受的話,就視同雙方已經簽下下一年的合約。而這個時候也無關選秀權補償了。

關於選秀權補償的詳細內容,請參考我先前寫的文章。在以前,提供薪資仲裁還有延長合約交涉時間的作用,不過在新版的規則中這個作用已經消失了,無論球隊是否有提供薪資仲裁,都一樣能繼續和球員交涉進而簽約,向自由球員提供薪資仲裁的作用只剩下取得補償選秀權而已。

任何一支球隊,如果在球員可以申請成為自由球員的那15天期限過後才跟自由球員簽約的話,除非獲得球員同意,否則球隊不能在接下來這個球季的6月15日(含)之前將這名球員交易出去。

另外,最近Alex Rodriguez跳脫合約成為自由球員,話題不少,而他的經紀人Scott Boras也再一次放話要一張又大又長的合約。我看到台灣有不少球迷在問,為什麼球隊不聯合起來抵制Scott Boras呢?答案很簡單,這是不被允許的。CBA中有規定,對於所有的球員異動,包含自由球員,球隊與球員採取的作為都應該是獨立的,球員之間或球隊之間不可以採取聯合行動。

除了上述的自由球員制度之外,當球隊或球員任何一方根據規定終止合約時,合約終止的球員也成為自由球員,舉例來說,球隊的無條件釋出球員、球員職業生涯不是第一次被outright或年資滿三年之後被outright,行使拒絕的權利時。球員都可以申請成為自由球員,並且與任何球隊交涉簽約。這樣的球員不涉及選秀權補償的問題。

自從1880年代開始,職棒球員的合約中就有一條預約條款(reserve clause),這個條款讓球隊擁有優先續約的權利,這個條款使得球員的合約看起來就像賣身契。1922年,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宣告職業棒球不受限於反托拉斯法(antitrust)的規定,更進一步強化了大聯盟的權利。

1969年10月7日,紅雀隊明星外野手Curt Flood被交易到費城人隊去,但是他拒絕到費城人隊報到,同時與球員工會商量之後,決定對大聯盟提起訴訟,目標是要求成為自由球員,不過他並沒有成功,最高法院遵循先例,引1922年的判決做為支持,否決了Curt Flood的要求。但是卻激起了往後數年球員的抗爭,廢除reserve clause成了球員工會的首要之務

1973年,職棒史上發生了第一次的球員集體罷工,大聯盟終於同意協商新的勞資協定(CBA),不過reserve clause並沒有被廢除,球員還是沒有獲得成為自由球員的權利,但是大聯盟同意了薪資仲裁制度,並且在1974年首度實施薪資仲裁。

1974年,運動家隊的Catfish Hunter獲得賽揚獎,但是運動家隊老闆Charles O. Finley拒絕履行合約中的一項獎勵條款,於是Hunter向大聯盟申請糾紛仲裁,結果仲裁人Peter Seitz裁決Hunter獲勝,同時宣告Hunter可以成為自由球員,這使他成為大聯盟史上首位自由球員,他在取得自由球員資格後,與洋基隊簽下新合約。

1975年,道奇隊的Andy Messersmith和博覽會隊的Dave McNally在球季開始前跟球隊的合約交涉都不順利,球隊與球員對於薪水都沒有達成共識,所以兩名球員都拒絕簽下新合約,但是在reserve clause的規定下,他們在1975年都還是為球隊出賽。球季結束後,兩人向大聯盟提出糾紛仲裁,仲裁人Peter Seitz再一次做出了驚天動地的裁決(Seitz decision),他認為由於兩名球員1975年球季都是在沒有合約的狀態下打球,所以他決定宣告兩人成為自由球員。雖然最後受益的只有Messersmith,McNally已經在球季中決定退休。

大聯盟官方對Seitz的裁決反應相當不滿,開除了Seitz之後,向法院提出上訴。1976年,大聯盟的兩次上訴都被駁回,最高法院決定支持Seitz的裁決,大聯盟只好和球員工會再次協商,簽下了新的勞資協定,在新的勞資協定中,決定廢除大聯盟球員的reserve clause,球隊將只有前六年的優先續約權利,球員在取得六年年資之後,得以申請成為自由球員,這一份新的勞資協定,宣告了大聯盟新時代的來臨。

==================
回到大聯盟規則介紹主頁面

沒有留言:

 
Blogger Template Layout Design by [ METAMUSE ] : Code Name BlackCat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