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3日

進入大聯盟的途徑

這裡指的當然是球員進入大聯盟打球的途徑,依據身份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三種:新人選秀(Rule 4 Draft)、入札制度(posting system)以及國際球員。

新人選秀

新人選秀是規定在大聯盟規則第四章,所以叫做Rule 4 Draft。一般通稱為First-Year Player Draft或Amateur Draft。

根據目前現行的規則,參加新人選秀的資格是:

1.美國、加拿大以及其他美屬領土(例如波多黎各)的居民。
2.從未簽過任何大聯盟或小聯盟合約。
3.
(1)高中生球員必須畢業且未上大學。
(2)四年制大學(4-year college)球員必須至少完成一年的學業或者已經滿21歲。Division III學校的學生則不受完成一年學業的限制(NCAA將所有學校分為三級,Division III的學校沒有提供學生運動員獎學金)。
(3)二專(junior cooege)和社區學院(community college)任何時候都可以被選。

目前的選秀在每年球季中、六月初的時候擇日舉行。不像NBA只有兩輪、NFL只有7輪左右的選秀,大聯盟的選秀似乎永遠選不完,1969就出現了90輪的選秀,即使在最少的1975年也有37輪,進入90年代以後,各球隊似乎像發了瘋一樣,每年都要選個九十幾輪,到了1996年甚至選到破天荒的100輪,這時候大家都受不了了, 從1998年開始,每年都只有50輪的選秀。但是即使如此,選秀仍然相當耗時,目前一般都會分兩天舉行,同時留第三天當預備日。

新人選秀的順位由前一年的戰績決定,不分聯盟或分區,戰績最低的球隊有每一輪第一順位的選秀權,戰績最好的則是每一輪的最後一個順位。如果戰績相同的話,則以再前一年的戰績決定順位,戰績差的順位在前。而在目前的目前的規則中,還有所謂的補償選秀權,補償選秀權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由球員補償,詳情請見我之前寫的這篇文章。這個補償選秀權,夾在第一輪與第二輪選秀中間,所以也被稱為三明治補償選秀(Sandwich Pick)。另外一種補償選秀權是針對未能簽下前一年選秀第一二輪球員的球隊,他們可以獲得去年選秀順位加一的選秀權,舉例來說,如果去年是第一輪第一順位沒能簽下的話,那第二年可以在正規的第一輪第一順位置後選一名球員。正規選秀權與補償選秀權在CBA中的名稱分別是Regular Draft Choice和Special Draft Choice。

自從2007年開始,選秀之後,各球隊在8月15日之前可以簽下當年選進的球員。當然,如果球員一進入(或回到)大學就讀,就不能再與球隊簽約。而進入二專就讀的球員,在他完成該學校當年度的球季之前不能簽約。在2006之前,簽約的期限是下一年選秀前一週,所以就有一個特別的名詞就做draft and follow(也叫做draft, follow and evalute,簡稱DEF),有的球員選了之後,會先到二專就讀,讓各球隊做評估之後,才決定是否跟他簽約。

在新人選秀中選上之後沒有簽約的球員,第二年還是可以在新人選秀中被選,不過除非他同意,否則原本選他的球隊不能再選他。

而在新人選秀中沒有被選到的球員,在下一年新人選秀會之前,或者進入(或回到)學校就讀之前,視同自由身份,可以跟任何球隊簽約。舉例來說,這個blog曾經介紹過的Brian BartonFrank Herrmann還有最近因為新開了一間公司而上了BProRandy Newsom等等,他們都是沒有在選秀會上被選的自由簽約球員。

另外,各球隊的選秀權不能用來交易,而在選秀上被選進的球員,簽約後一年內也不能交易。

新人選秀是從1965年開始舉行,在此之前,所謂的Draft只有現在的規則五選秀,也就是從小聯盟球隊選球員,一般的業餘球員踏入職業並不需要經過選秀。40年代左右,新人球員的簽約金居高不下,1946年開始實行bonus rule,規定某些簽約金超過一定金額的球員不能被下放到小聯盟,希望藉此抑制節節高昇的簽約金,最後甚至把bonus player中選擇先打小聯盟的first year player也加入了規則五選秀,但是還是無法遏止簽約金高漲的現象。由於bonus rule的失敗,最後大聯盟決定從1965年開始新增新人選秀,讓其他球隊無法競價,期望降低新人簽約金。

最早的新人選秀分成一月、六月、九月三個階段,兩年後九月的併入六月,變成兩階段。1987年開始,統一在六月舉行一個階段的新人選秀。1989年與1991年,波多黎各(以及其他美屬領土)和加拿大分別加入了選秀範圍。

入札制度

日文叫入札制度,英文叫posting system。

1995年,日本職棒明星投手野茂英雄宣布退休,同時前往美國,稍後與洛杉磯道奇隊簽下合約,成為近年日本球員挑戰大聯盟的先鋒。野茂在大聯盟獲得成功之後,日本職棒為了避免明星球員的大量出走,於是與大聯盟協商,訂出了入札制度。在這個規定下,在日本職棒尚未取得自由球員資格的球員,在與日本職棒球隊有合約關係的情況下,必須要透過入札制度才能進入大聯盟。

入札制度的流程是,有意願的球員向所屬球隊提出,球隊同意後會通知大聯盟主席辦公室,接著主席辦公室通知各隊之後,展開為期四天的秘密競標,每個球隊提出一個金額當作競標金(posting fee),價高者有三十天的時間和該球員商談新合約,確定簽約之後,原球隊得到競標金,新球隊得到人。

至於其他日本球員,只要取得自由球員資格,無約在身的話,隨時都可以與任何球隊接觸簽約。

符合日本新人選秀資格的球員不得與大聯盟球隊簽約。

國際球員(International Player)

其他沒有被上述制度規範的球員,都歸在這一類,可以自由與任何大聯盟球隊簽約。International Player依年齡不同而有不同的簽約時間。年滿17歲的話,隨時可以與大聯盟球隊簽約。滿16未滿17,同時最晚在9月或第1個職業球季結束前滿17的話,簽約期限是7月2日到8月31日之間。

大聯盟雖然沒有如同日本職棒或台灣職棒的外籍球員人數限制,但是過去每個球隊可以拿到的簽證數量是有限的,這個限制在911之後更為嚴格,不過現在無論大小聯盟,拿的都是
P1 Entertainment Visa,而且沒有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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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Morikawa 提到...

補充一下:

Nomo (野茂英雄) 當初的 "退休" 並非單純的 "退休",是所謂的 任意引退,釋意中 "所属球団の拘束を残したまま現役から引退すること" 的是指:在原所屬球團對球員尚有 拘束力 的情況下退休,換句話說:球團沒把球員火掉且球員也還不是 FA。

大概在前兩、三年個人曾經查過這個東西:"日米間選手契約に関する協定" (美日球員合約相關協議),其中有幾條的大意就是講到:針對 "任意引退" 的球員,在未經 NPB commissioner 與其原所屬球團同意前,美國的球隊 "不得" 與之簽約。個人不很清楚這些規定的催生是否和 "Nomo 事件" 有關,但這些條文也明確的指出 posting system 將是 NPB 球員在拿到 FA 資格前轉戰大聯盟 (幾乎是) 唯一的途徑。

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我認某種程度上是 "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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