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五選秀(Rule 5 Draft)在每年12月,GM們的冬季會議期間舉行。稱為規則五的原因是因為,這項選秀是根據大聯盟官方規則(The Official Professional Baseball Rules Book)的第五章Annual Selection of Players來舉辦而得名。至於大聯盟在六月舉行的新人選秀(First Year Player Draft, Amatuer Draft)則是第四章。
一般都說規則五選秀的目的在防止各球隊把新人堆積在農場裡,希望透過這個選秀,讓那些有潛力,前面卻被人擋住的新秀有出路。規則五選秀分成三個階段,包括大聯盟階段、3A階段、2A階段,不過這篇介紹主要還是集中在大聯盟階段。
在最新的CBA實施之後,每一個球員,當他第一次跟職業球隊「簽約」時是19歲以上,而這是他簽約之後碰到的第四個規則五選秀,或者當他第一次跟職業球隊「簽約」時是18歲以下,而這是他簽約之後碰到的第五個規則五選秀的話,他就獲得在規則五選秀中被選的資格,除非他們所屬的球隊在他們具備資格那一年的11月20日之前將他們放進40人名單中保護。這個年齡是以簽約當年的新人選秀第一日的年齡為準。
規則五選秀的順位依照剛結束的這個球季的勝敗記錄決定,戰績較差的球隊先選。球隊可以在任何時候放棄他們的選秀權。40人名單沒有空位的球隊不能選球員。
被選上的球員,下一個球季不能被下放到小聯盟,同時為了防止球隊整個球季把他藏在傷兵名單中,還規定必須要在Active Roster上待滿最少90天。如果不符合這項規定的話,就必須把這名球員送還給原球隊,新球隊也可以選擇在任何時候將這名球員送回原球隊。這名球員在經過一個球季之後,可以恢復正常的狀態。新球隊也可以將這名球員交易到其他球隊,其他的球隊同樣必須遵守上述的規定。
上面的敘述是一般你在網路上可以查到的,這樣的敘述是比較便於理解,深入一點說的話,被選上的球員,在一年之內不能被option到小聯盟。但是可以在任何一個時候把球員放上waiver,這時候所有球隊都可以claim他,但是claim下來的球隊同樣要遵守前述的規則。如果這個球員通過waiver了,他必須要回到原屬球隊,同時不再受前述規則限制。有一個說法是說,只有在球季開始前25天之後,選走的球隊才能把被選的球員放上waiver。
另外,選到球員的球隊必需支付50000美金給原球隊(大聯盟階段50000美金,3A階段12000美金,2A階段4000美金),而在歸還球員時只能拿回一半。此外,如果新球隊沒有辦法遵守上述規定的話,除了交還原球員之外,也常常會利用交易的方式將該球員交易過來。
舉例來說,2003年的規則五選秀,休士頓太空人隊從印地安人隊這裡選走了Willy Taveres,不過太空人隊知道他們沒有辦法將他留在25人名單中,所以在春訓前跟印地安人隊做了交易,把投手Jeriome Robertson交易到印地安人隊,換來了Luke Scott跟Taveres的權利。Taveres在2004年大部分時間都待在小聯盟,九月擴編時才上到大聯盟,同時在2005年國聯新人王票選時獲得了第二多的選票。
而2006年的規則五選秀,坦帕灣魔鬼魚隊用第一輪第一順位從印地安人隊這裡選走了Ryan Goleski,隨後將他交易到奧克蘭運動家隊,在春訓時,運動家隊發現他們無法把Goleski留在Active Roster中,所以想跟印地安人隊交易,但是最後兩隊沒有達成交易,運動家隊只好將Goleski送回克里夫蘭。
1999年的規則五選秀,海盜隊選走了藍鳥隊的投手Brian Smith,結果一個星期之後,海盜隊無條件釋出Smith,然後馬上再跟他簽下小聯盟合約,如此一來Smith既不用還給藍鳥隊,也不用放在大聯盟裡面,因為當時的規則有漏洞,沒有規範到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這個事件過後,大聯盟把這個漏洞補了起來,現在不能這樣做了。
Baseball America還提過一個人,1988年,勇士隊據說是忘記要保護右投手Ben Rivera,於是用那一年第一輪的選秀權趕快把他選回來保護。我還沒有查到現在能不能這樣做,按理來說應該是不能了。部分的台灣球迷可能會知道這名投手,他曾經兩度來台灣打過球,第一次在和信鯨,第二次載誠泰Cobras隊,另外他也去日本打過球,待的是阪神虎隊,資料上面說他也打過韓職,不過我不知道是哪一隊。
由於有不能下放小聯盟的規定在,所以在規則五選秀中被選走的球員,通常不是最有潛力的新秀,而是最有能力立即貢獻的新秀,舉例來說,防守很好的替補捕手、防守很好的二遊工具人、防守很好腳程很快的第四號外野手、有球威放在牛棚能威幾球的投手,特別是左投。
規則五選秀的歷史非常悠久,第一次實施據信是在1892年,今天的規則五選秀雖然說是在讓沒有被放進40人名單中的球員有出頭的機會,不過在那個還沒有農場制度的時代,規則五選秀最初的用意比較類似現在美日之間的競標制度(入札制度, posting system),是在跟小聯盟球隊買球員,只不過最早的規則五標金是固定的,如果有很多隊伍想要同一個球員的時候,是用抽籤來決定。上文提到的Mathewson就是在這個階段,透過規則五選秀進入大聯盟的。
後來有球隊開始發現,他們靠著球員買賣就能賺錢,因標金實在太低了,他們可以隨便亂選球員,然後再賣到其他小聯盟球隊去,賺取中間的差價,於是開始加上了必須在大聯盟待一年跟返還原小聯盟球隊的限制。另外還限制了每支小聯盟球隊最多只能被選走多少人。
1921年,大小聯盟重新簽了協定書,有部分小聯盟選擇不參加規則五選秀,這一份協定也奠定了現在的規則五選秀的基礎,包括以戰績決定選秀順位,而非抽籤決定誰取得球員。到了1931年,又規定了必須打滿幾年才能被選的規定。不過在這個時候,大聯盟球隊對於現代的農場觀念才剛剛形成,雖然有不少大聯盟球隊擁有自己的小聯盟球隊,但是還有許多小聯盟球隊是獨立的。當時設立的這些規定,大多在於保護小聯盟球隊的發展。一直到後來小聯盟正式從屬於大聯盟,同時各隊積極發展自己的農場系統之後,規則五選秀才開始具有現代的意義。
說到規則五選秀,有些人可能會提起進入名人堂的傳奇外野手Roberto Clemente、同樣進入名人堂,同樣傳奇的投手Christy Mathewson的名字,不過他們代表的意義都跟現代的規則五選秀有點不同。
Mathewson是在1899年開始他的小聯盟生涯,1900年,19歲的Mathewson在小聯盟投出了20勝2敗的成績,被巨人隊看上並且買下他的合約。不過他第一年在大聯盟的成績並不怎麼樣,九月連續吞下三敗之後,巨人隊就把他賣回小聯盟。他在當年的規則五選秀被紅人隊選上,又交易回巨人隊(據說是因為當時紅人隊老闆原本打算買下巨人隊,所以先把Mathewson換過去),正式開啟了他一代巨投的生涯。
而Clemente是在1954年於規則五選秀上被海盜隊從道奇隊的農場裡挑走的,他原本待的蒙特婁皇家隊是一支3A球隊,所以按照當時的規則,他應該的確已經打過四年小聯盟,跟現在意義的規則五選秀比較接近,不過當時Clemente也只有19歲而已。
這些人經歷的規則五選秀跟現行的都有某種程度的不同,至於近期的規則五選秀上,比較有名的例子應該是,照他現在這樣投下去,日後八成會進名人堂的投手Johan Santana,雖然Santana被選上時也只有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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