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9日

胡金龍被outright要等10天?

印地安人開季打出令所有人(包括他們自己在內)意外的好成績。就算你再怎麼看衰這個球隊,如果大部分球員不確定因素都往好的那邊發展時,要他們打出5成勝率不是做不到。球季剩下的比賽印地安人如果5成勝率的話,也還有87.5勝。

雖然每天都還是會關心印地安人的比賽,但現在還是沒有太多時間更新Blog,今天正好有空檔,不過想寫的是最近胡金龍被outright的消息。

目前大聯盟報導的部分,台灣還是首推Joseph的發的稿,胡金龍的新聞基本上看這篇就很夠了。裡面提到了:
大都會隊17日宣布,胡金龍已經被移除出40人名單,並分發到旗下3A的水牛城野牛隊。
而胡金龍的三次下放選擇權都已經用完,大都會先把他放在outright waiver讓渡名單上,沒有其他球隊挑選後,大都會再把他安置在3A。
依大聯盟規定,第一次被移除出40人名單的球員,無權拒絕球隊安排,因此胡金龍確定會到大都會3A球隊,沒辦法成為自由球員。
胡金龍的option都已經用完,所以當大都會不想要他留在大聯盟時,只能選擇將他移出40人名單,這時候用的就是outright waiver。

除了這篇新聞之外,其他許多報導或部落格的文章都搞錯了一件事(例如這篇),那就是outright waiver不用等10天(或7到10天)。所謂的10天,是指一個球員被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 (簡稱DFA)之後,球隊要在10天內做出異動。DFA不是waiver,只是大聯盟方便各隊立即清出40人名單位置所做的規定。

所以胡金龍不用等10天的時間看有沒有其他球隊要,因為他並沒有被DFA,我們看到的外電都只有說他已經被outright到小聯盟,也就是說他已經取得outright waiver,也就是說如果外電報導屬實,其實他連取得outright waiver前要等的3天都已經完成了。當球隊完成outright胡金龍到3A這個動作的時候,胡金龍已經被移出40人名單,放到3A的38人名單當中。

接下來複習一下什麼叫outright waiver,簡單的說,大聯盟球隊要做某些球員異動的時候,需要取得許可,這個許可就叫waiver。想要將某球員移出40人名單但留在小聯盟中,要取得outright waiver,這個outright waiver的申請是不可撤銷的。為什麼需要許可呢?很簡單,這個球隊不要某個球員的時候,其他球隊有權接收他的大聯盟合約,所有球隊都不想接收的時候,原球隊才取得waiver,才能做異動。

大聯盟規則10(a)(3)outright assignment waivers寫道:

如果某大聯盟球隊在規則10(b)(2)設定的時間當中,要將一個大聯盟球員outright (也就是無權recall)到小聯盟球隊,那麼必須請求並取得outright assignment waivers。outright assignment waivers的申請永遠是不可撤銷的,見規則10(e)(4)(B)waiver申請的限制。一旦在規則10(c)(4)規定的某個waiver期間內取得,outright assignment waivers在那整個waiver期間或7天內有效(視取得waiver的時間而定),除非該球員處於optional assignment(在40人名單中但不在25人名單與傷兵名單中,就是optional assingment,這些人簽了大聯盟合約但在小聯盟打球。)的狀況,見規則10(c)(4)(d)。
規則10(b)(2)規定,所有球員要從大聯盟reserve list(俗稱大聯盟40人名單,我習慣翻做保留名單)移到小聯盟reserve list時,都需要取得outright assignment waiver。規則10(e)(4)(B)規定,所有outright assignment waiver的申請都是不可撤銷的。

規則10(c)(4)規定了所有waiver的有效期限,一年以2/16、球季開始後第31天、8/1、9/1、球季結束、11/11區分為6段,outright waiver在球季開始後第31天到7/31,以及8/1到8/31這兩段期間是只要申請通過之後就一直有效,其他4段時間則是申請通過後7天內(或到該段時間到為止,看哪個時間較短)有效。

規則10(c)規定了申請、取得waiver的程序。首先,申請waiver的期限是在每個工作日的美國東岸時間下午2:00,球隊以書面方式或經許可的電子途徑向大聯盟主席辦公室提出申請,要註明申請的是哪一種waiver,打電話講不算數。

接著大聯盟主席辦公室會彙整當天所有的申請,通知聯盟中所有的球隊。其他球隊在收到通知後第3天(不含假日)美國東岸時間下午1:00以前可以提出要求接收該球員合約。舉例來說,星期一的申請,其他球隊要求的期限就是星期三下午1:00。星期四的申請,期限則是星期一(六、日是假日不算)。如果都沒有其他球隊要,原球隊就取得waiver。

當然,這一段和新聞中經紀人說的話稍有出入,原報導中經紀人說:

「因為是昨天(16日)賽後深夜才決定,要等到第二個工作天、也就是17日,才把金龍放在outright waiver上,」經紀代表張嘉元解釋說,「雖然理論上得等三天,但因為早上其他球隊都已經有回應、不會挑選金龍,所以他已經通過waiver了。」


我不確定規則和經紀人的說法是否有抵觸?實務上是不是真的像經紀人說的那樣做?也不確定哪個是對的,畢竟我沒在大聯盟球隊工作過,只知道規則是這樣寫的。

如果我是其他球隊總經理,我有3天的時間可以慢慢考慮,拖對方的時間,不讓對方可以馬上做異動,為什麼我要提早放棄自己的權利呢?想不通。我自己是認為,大都會早就已經申請的胡金龍的waiver,規定的3天時間也早已經過去,也沒有其他球隊claim,所以胡金龍早已經取得waiver,只是在當天比賽過後大都會準備要做異動了,才讓媒體知道這個消息。

其實對一般人來說,大聯盟的waiver大家只會注意7月31日交易大限過,需要取得waiver才能交易的這段時期,有誰被放上waiver。由於大聯盟通告各隊的waiver list都是不外留的,一般媒體平常也不會特別去問,根本不會知道誰被放在waiver上。胡金龍沒有拒絕outright的權利,球隊要申請他的waiver時,也無須事先通知他。

順便提一下DFA的規則好了。大聯盟規則2(k)是所謂的designated player rule,這條規則寫道:

當某大聯盟球隊的active list(俗稱25人名單,我習慣翻成登錄名單)及/或reserve list人數達到上限,而該隊希望多加其他球員到名單中時,該隊必須先指定同樣數量的某幾名球員,通知大聯盟主席辦公室,這些球員是他們想要釋出或轉讓的。通知之後,被指定的這些球員必須在10天之內被釋出或轉讓。這些球員直到被釋出或轉讓前,都不得再出賽。

DFA的10天期限中,由於有3天要用來等通過outright或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的,所以實際上球隊只有7天的時間可以決定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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