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懶之外,我同時也覺得,目前資訊來源的管道相當多,似乎也不缺我這個沒什麼人會看的網誌。但卻沒有想到,資訊多的同時,不見得每個人都能辨別其正確性,這也是我再度更新網誌的原因之一。
過去常蒞臨敝網誌的老朋友想必知道,大聯盟中除了印地安人之外,大聯盟的各種制度也是我關心的重點之一。過去陸續寫了一些關於大聯盟制度的文章,主要是在於自己的記憶力不好,直接寫出來放在自己很快就能看到的地方也算方便,也希望能藉由將大部分英文規則翻譯成中文,讓更多朋友更瞭解大聯盟的運作。當然,大聯盟規則繁複,或許難免有一些讓人混淆的東西,最近正好看到一篇文章,裡面有一些或許不是那麼正確的資訊,所以在此提出來和大家分享。
文章的原文位於聯合新聞網,標題是〈薪資仲裁大限 洋基、遊騎兵大考驗〉,以下節錄其中部分的文句:
根據大聯盟和球員工會的勞資協議,每年球季結束後伊萊亞斯運動機構 (ESB) 會將自由球員依據表現分為A、B與未分類等三級,每個位置前 20%的球員為 A級自由球員,次 20%的球員為 B級自由球員,剩下的則為未分類的自由球員。
事實上Elias Sports Bureau並非針對自由球員評分,而是全部的球員,其中前20%指的是所有球員的前20%,而非僅自由球員,Type B的部分亦同。
此外,這裡也要提出一個常見的誤用。Elias Sports Bureau的球員評分都是球季結束後才會有正式版本公布,現在球季中偶爾會看到有所謂的更新,其實並非官方的數字,而是由《Detroit Tigers Thoughts》這個部落格的作者自己推測公式計算的,其結果與官方的版本,都會略有不同,也不能當作正式的數字來引用。
此外,在《ESPN》的player rating當中,也有Elias rating這個數字,但也與用來為球員分級的數字不同。
如果球團針對旗下的A級自由球員提出薪資仲裁但是球員拒絕並與其他隊伍簽約,舊東家可以自新東家獲得一個首輪選秀權,以及一個介於首輪及第二輪的補償性選 秀權 (俗稱三明治選秀權),如果損失 B級自由球員以及沒有提出薪資仲裁的 A級球員,則僅能獲得一個補償性選秀權,損失未分類自由球員則沒有任何的補償。事實上,目前的規則下,提出薪資仲裁的唯一目的是獲得選秀權補償,也唯有提出薪資仲裁,才能獲得選秀權補償。今年雖然自由球員相關規則略有修改,部分重要日期提前,但並未改變補償的方式。因此這段文字中提到「沒有提出薪資仲裁的A級球員,則僅能獲得一個補償性選秀權」是錯誤的,唯有提出薪資仲裁,才能獲得選秀權補償。
乍看之下球團似乎一定要提出薪資仲裁才划算,但是如果對方接受薪資仲裁的提議,球團則必須與球員至少簽下一年且薪水不得少於前一年薪資 80%的合約,如果該球員前一年的薪資很高但是表現有走下坡的疑慮,或者球團有意願以較低的價碼續約,這時是否應該提出薪資仲裁就是對球團棒球智慧的一種 考驗了。我在這個網誌中似乎沒有提到過,事實上,針對自由球員的薪資仲裁,是沒有最大減薪幅度的限制,也就是說並不受前一年的80%或2年前的70%的限制。當然,原則上就算薪水降低也不會減太多。
以下作者推測是否球隊提出薪資仲裁的部分,在此略過。簡單的說,由於提出薪資仲裁是為了補償選秀權,所以在決定是否對自由球員提出薪資仲裁時,球隊考量的是值不值得為了可能獲得的選秀權,冒著球員可能接受的風險(包括影響球隊組成、薪資負擔等等),對球員提出薪資仲裁。
而國人關注的華盛頓國民隊,根據報導 A級自由球員的強打者鄧恩可能即將加盟底特律老虎隊,至於「台灣之光」王建民明年是否會留在國民隊呢?明天薪資仲裁大限前國民隊是否提出仲裁即可看出端 倪,如果國民隊提出薪資仲裁建仔應該毫不猶豫的接受,再慢慢商談合約細節,如果國民隊拒絕提出仲裁,那麼建仔想確定明年的落腳處可能就得再多等等了。這一段則是把自由球員的薪資仲裁跟年資不到6年球員的薪資仲裁搞混了。自由球員的薪資仲裁是由球隊提出,目前提出的最後期限是11月23日午夜,球員則有7天的時間選擇是否接受。
而年資不到6年的球員,球隊依然握有控制權。王建民就是年資未滿6年的球員,並非自由球員。以王建民為例,國民會在12月2日的期限前,決定是否與王建民續約,屆時若國民選擇tender contract (一般中文也會說續約,但是此時並未確定薪資),那麼國民會先提出來年合約,接下來雙方可以談。如果王建民對國民提出的合約不滿意,可以在明年1月5日到15日提出薪資仲裁的要求,接下來就是走這套薪資仲裁流程,上述與自由球員薪資仲裁略有不同,別混淆了。
前一陣子找到了2008年版的大聯盟規則,如果有空的話,會設法稍微介紹一些過去沒有提過的東西,與各位朋友分享。當然,又要再一次說,希望能有時間更新這個部落格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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